1.实施范围:市区天工大道以东、仰天岗山脉以南、袁河以北、孔目江以西及通洲办事处城市区域范围;仰天大道(延伸段)以南、天工大道以西、纵三路以东、清宜路以北城市建成区域内;高新区孔目江以东、昌金高速以南、浙赣铁路线以北、东兴路以西城市建成区域内。
2.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区域范围内,从事鸡、鸭、鹅、鸽、鹌鹑等活禽的销售和屠宰经营行为,所有活禽一律集中屠宰,以“白条”形式入市销售。
3.各类经营场所销售的白条禽必须具有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》,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入市销售。
4.宾馆酒店、商场超市、餐饮单位及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等食堂,应当使用集中屠宰、检疫合格的禽产品,不得私自进行活禽屠宰。
5.对在市中心城区各类经营场所(除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批发活禽外)继续经营和屠宰活禽,或经营未经检疫、检疫不合格的禽产品行为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。
6.集中屠宰企业及禽产品经营户不得借机哄抬价格,违者将依法依规查处。
7.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,鼓励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
8.本通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实施。
特此通告。
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新余市农业农村局
新余市城市管理局
新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
新余市商务局
新余市公安局
2020年8月17日